石家庄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我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实验室是指我校承担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我校一流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科和专业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实训课程教学任务(以下统称实验教学),督促任课教师及时制订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学计划,编制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必备的实验教学资料,负责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是培养一流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环节,要紧密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增开新的实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为科学研究服务创造条件。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大力协助、配合研究人员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助推学校科研上水平、上层次。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源优势,对学生和教师开放,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社会开放,接纳相应的实验任务,建立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增强实验室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实验室基础设施改造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发动相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有技术实力的实验室,可以尝试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新需求。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并要定期根据上级最新文件精神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注重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常规安全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实训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各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实验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教学的各
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建设和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组织起草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论证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组织投资效益检查,了解计划与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工作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调配和报废等工作。
3.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督促实验室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功能开发工作,实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4.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专职实验人员定编、设岗、培训、考核及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
5.督促实验室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对所在学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不得将实验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散到各专业教研室。
第十四条 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建设和评估要求做好示范中心的各项工作,如果在后来的评估检查中出现不合格或摘帽情况,将追究实验室主任和所在学院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实验室的设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相应的学科或专业服务对象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产业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安全环境;
3.有足够数量的满足专业实验教学需要的仪器设备;
4.有经所在部门任命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
5.有科学、完整的工作规范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的总体规划、整体规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为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集中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建设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一般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为了准确掌握学校实验室人员情况,便于日常管理,专职实验岗位人员的转岗变动要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财政预算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外,还要合理利用课题经费、校企合作等多渠道进行筹资。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对其进行使用机时定额考核、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与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必须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授课计划、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修、设备变更等实验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人员等资源是为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任务而配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教学实验室的房舍、设备、人员等资源,必须保证基本实验教学的需要,除因专业及课程调整而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实验室的房舍及设备资源,确有必要时,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常规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学校会议文件精神,危化品安全管理则由安全工作处负责,国资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体制,学校与各学院签订了《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学院与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同时与参与实验的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归类、存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本实验室的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的记录、统计和分析,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各项相关信息的填报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的实验工作环境加强监测,做好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与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有关人员要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确保人身与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严禁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与科研项目安全审查过程管理,杜绝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教育部“教科信函[2021]38号”文件精神:科研、教学项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实验活动。学校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应在开展教学、科研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增强风险研判和防控。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课题经费、校企合作及其他校外经费建立的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其日常运行、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由该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负责。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的专职实验人员、完成相关课程实验教学的专任教师、利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专职实验人员完成实验室部分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二级学院聘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实验室主任的具体职责是: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具体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3.根据专业教学大纲中实验教学任务要求,组织完成实验课程的排课,安排合适的实验教学指导教师,保证实验设备、场地和实验材料满足实验开出条件,督促实验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
4.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及时将相关专业的新技术融入到实验教学活动中去,不断更新、丰富实验项目库,促进应用型人
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5.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
制度;
6.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各实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组织实施专职实验人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
7.组织实验室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按时完成学校统一安排的年度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8.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对实验工作人员、实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数量,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际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置实验室专职人员,实验室专职人员数量每年需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规模较大和承担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在引进专职实验人员时,除满足学校相关条件外,要将其专业匹配度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保证所引进人员能够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实验室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在一个年度内,专职实验人员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即默认为完成岗位所需工作量,国资处不再单独核算实验人员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国资处上报学校领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实验室工作条例》石院办[2016]5号自动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