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师生员工、外来人员(以下统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 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对我校在籍学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三级构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并做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包括:安全教育的宣传、培训的组织管理、安全教育相关档案的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的签订、准入制度的执行等。
(三)各实验室(中心)负责安全教育内容的制定;负责安全教育考试试卷的组织编写;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课程的讲授。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国家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石家庄学院发布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所涉及的一般安全(消防安全、水电安全)知识;特种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知识;压力容器、加热设备、高转速设备、机械传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灭火毯、洗眼器、护目镜、灭火器等)的使用方法。
第十条 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应急处置办法、应急处理流程、应急物资存放地点、报警电话等)。
第十一条 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
第四章 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我校在籍学生需取得安全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间(文科社科类3课时,理工科类6课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90分为合格);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负责核查本学院学生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取得情况,督促学生在实验课开出前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确保不漏掉一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