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一流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需要,有效挖掘和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利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开放实验教学、科研项目和各项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与形式
第二条 各学院(单位)所属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在完成正常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对全校师生免费开放。
第三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实验室采用不同的开放形式。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和教师开放,当实验室处于闲置状态,无故不得拒绝师生提出的需求申请。
第四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的师生,需具备实验室准入资格,即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安全知识考试。所有实验开放项目必须进行实验安全风险评估(附件1),并做好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准备方可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学校所有的教学实验室、实训室、及各级各类科研实验室。
公共基础型实验室的开放
(一) 计算机机房、虚拟仿真实验室、制图实验室等以电脑设备为主的实验室,以及其他需求较大的公共实验室(如琴房、语音室等),各相关学院要根据师生需求,利用实验室非教学时间,面向师生开放。
(二) 其他各类应用型实验室。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需求情况,如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开展自主性实验等,在有指导教师并保证实验安全的情况下,向师生开放实验室。
(三)实验室开放时各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出现开放实验室无人监管的情况。
专业及科研型实验室的开放
(一) 鼓励和支持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以实验项目方式指导学生完成,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其中。
(二)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己设计实验项目及方案。在对项目进可行性评价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项目。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室)、各科研实验室负责所属实验室开放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需根据自身学科和专业特点,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验室实际,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实施程序
(一)基本程序:师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室)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学校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具体需填写《实验室使用申请表》(附件2),条件成熟时采用实验室开放管理系统进行线上预约。
(二)教学计划外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在每学期结束前3周,组织相关教师填写《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书》(附件3),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审定,审定结果在实验实训中心网站公布。
(三)实验教学中心于新学期开学第2周向学生公布审定的实验开放项目名称、地点、时间安排、指导教师、面向专业等情况,供学生选择。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实施要求
(一) 进行开放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4),每学期末将汇总表交实验实训中心。
(二) 各学院在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相关原始资料,建立实验室开放工作档案,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每学期末提交到实验实训中心。
(三) 进行开放的实验室需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良好的实验设备和充足的实验材料,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
(四)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员要负责教学秩序、仪器设备、材料、安全的管理工作,对学生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方法与步骤的选定、仪器设备操作和实验材料的使用、实验数据的分析处理、实验报告的形成等给予指导。
(五)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前,需做好相关实验准备工作,查阅资料,确立实验方案;凭准入资格证(或安全考试系统通过名单证明)进入实验室。
(六)在开放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的安排,注意安全并保持实验室的环境卫生,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十条 各学院的实验室开放程度及效果将纳入下年度实验室评优评先及确定实验室建设经费的考量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保证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开放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等材料,其优秀成果由学院推荐参加申报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创项目奖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开放过程中产生的工作量,学校将根据实验室使用申请表,实验记录表、实验室开放项目汇总表、学生签到表等过程性材料进行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将会通过实验室排课表、实验室使用记录表以及其他形式对实验室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以全年接待学生人数、实验室开设的实验、实训、上机课时为主要依据,采取包括裁撤、设备调拨、限制建设经费等形式加强对实验室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废止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石院办[2016]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