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 1 条:为确保我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进
行,现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特颁布本条例。
第 2 条:本条例适用我院在编教师和承担学院课程教学的教 辅人员。
第 3 条:本条例包括:
( 一) 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二) 实践教学工作的规定;
(三) 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
二、 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第 4 条:各课程任课教师须优先选用被要求或推荐的国家级 或省级优秀教材。
第 5 条:教师在新学期正式上课前,应确认本学期授课任务, 授课班级学生情况、课程教学进度,并核实授课时间和地点。
第 6 条:教师在开学 2 周内,应将本学期所授课程的教学进 度表填写完毕,交教研室主任保存, 电子版交教学秘书。
第 7 条: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不得随意调 (停) 课。教师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调课,应办理学校规定的调课手 续 (包括:在教学管理系统提前填写调课申请并和教学秘书预先 协调,再由教学副院长批准,任课教师提前通知学生详细调/停 课信息等) 。
第 8 条: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并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的 出勤率可作为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学生出勤情况 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参照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
第 9 条:教师所授课程须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安排、
教案等必备材料,教师每学期至少检查学生知识点掌握情况 2-3 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平时成绩。
第 10 条:教师在实施所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贯彻课堂 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智能相结合的原则,改 革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混合式教学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 题的能力。
第 11 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各种现代化教学 手段。
第 12 条:教师上期末复习课时,不得透露与试题有关的内 容。
第 13 条:学院实行教师听课制度,学院领导、教学秘书、 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不少 于 6 次。听课人员需认真填写《石家庄学院听课记录表》,并留 存于教研室。
三、实践教学 (实验、实习、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工作的规定
第 14 条: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计划,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和实 施实验教学。
第 15 条:实验过程中,任实验课的教师应进行巡回检查并 指导,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操作。学生完成实验后, 教师应对学生实验结果进行检查,对实验不合格的学生,教师应 安排其重做。
第 16 条:任实验课的教师必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对学 生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独立开设 的实验课要有独立的考核成绩。
第 17 条:学生校外集中实习指导工作由专业教研室指派经 验丰富、认真敬业的教师负责;学生分散实习的监督、指导工作 主要由专业教研室负责。
第 18 条:实践环节课程应根据课程特点不同,合理安排课 程内容、授课方式及考核方式,授课教师应按时上交实践环节课 程实施方案,并按照预定方案进行授课、考核、归档和上交相关 资料。
第 19 条: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 在学生选择论文题目之前,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选题指导;在学生 初步确定论文选题后,教师应指导学生收集资料和阅读相关文献 资料;在学生初步形成论文写作大纲时,教师应在论文布局,观 点的论证,行文的规范等方面进行指导;在学生形成论文的初稿 后,教师还应就论证的精炼,结构的紧凑和文字的通顺等写作技 巧等方面给予指导。当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教师应审阅并写出 评语,作出等级评定。
四、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
第 20 条:教师所授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平时成绩及其书面 记录。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一定 比例,鼓励教师通过过程性考核的方式评定学生成绩。
第 21 条:课程考核形式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采取笔试、 上机、论文、作品等形式或采用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笔试 考试时间一般为 2 小时。
第 22 条: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命题。凡采取笔试形式考核的 课程,如有试卷库原则上使用试卷库,无试卷库的笔试考核课程 必须同时出具 A、B 两卷 (含参考答案) , 由教学副院长抽取其 中一份进行考试。A、B 两张试卷中,相同试题的覆盖量不得超 过 20%。
第 23 条:教师出完考卷后,经课程专业所属教研室签字后 方可付印。教研室主任应仔细检查试卷内容、形式以及题量 (不 超过 120 分钟) 以及是否同时出好 A、B 卷。教研室主任命题的 试卷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方可付印。为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考 卷印完后必须妥善保存在教学秘书办公室。
第 24 条:每一门课程的监考人员应按教学秘书排定的监考 表准时到位。监考人员须在考前 15 分钟带好考卷进入考场,否 则按教学事故论处。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包括向学生宣读监考指令、查处作弊现象、填写“考场情况记录 单”等。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有坐下、看书、聊天、视线 长时间离开监考对象以及中途离开考场等与监考无关行为。考试 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及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单” 交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
第 25 条:期末考试完毕后,每一位任课教师应认真完成阅 卷、成绩评定和成绩登录工作。教师在成绩评定时,应严格按照 教务处判卷标准进行,并将有关文件打印,用黑墨水笔签名,不 得涂改。
第 26 条:教师在试卷批阅并登陆成绩后,应按照教务处要 求进行试卷装订,并按时交教学秘书处存档。学生考后试卷应从 学生入校起保存六年。
第 27 条: 当学生遇到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本着对学生负 责的精神,教师有义务为学生复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
机电学院 2020 年 9 月